职权名称 |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 |
编码 | 120000GAJQT01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解-制作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调解的法律依据; 2.依法进行调解,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搜集证据材料,审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制作调解协议书; 3.准备行政复议、诉讼。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