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取缔

编码

120000GAJQT01014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审批——制作《取缔通知书》——公告

责任事项

1.公示相关法律依据;

2.依法受理案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搜集证据材料,审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制作《取缔通知书》,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告;

3.准备行政复议、诉讼。

监督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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