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取缔 |
编码 | 120000GAJQT01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审批——制作《取缔通知书》——公告 |
责任事项 | 1.公示相关法律依据; 2.依法受理案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搜集证据材料,审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制作《取缔通知书》,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告; 3.准备行政复议、诉讼。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