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

编码

120000GAJQZ04002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27号)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予以警告、降级或者延长收容教育。需要延长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向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延长收容教育的,实行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监督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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