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
子项名称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WJWXK01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