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农药、兽药广告许可

子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许可

编码

120000WJWXK01002-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实施机构

市卫健委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负责卫生计生领域的医疗广告许可工作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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