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编码 | 120000WJW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 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部门电话:23337781 审行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