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编码

120000WJWQT01004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 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实施机构

市卫健委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行部门电话:23337781

审行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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