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一类疫苗项目确定及免费接种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WJWJF07006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二款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第三条第一款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受理专业机构申请; 2.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 3.依照我市情况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4.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核实、监督、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