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JGJJC0100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1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2、《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三)能源消费计量、检测、统计和报告情况;(四)用能产品、设备采购情况;(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六)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九)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60667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6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