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编码 | 120000JGJJL0100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技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考核—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按规定程序组织考核; 3.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4.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60667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6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