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督 |
编码 | 120000SYJ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实施机构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前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
运行流程 | 确定检查对象-开展检查-违法情况处理-后续措施 |
责任事项 | 1. 根据举报投诉、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抽查、上级安排等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 开展检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听取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对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3. 违法情况处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改正; 4. 现场检查结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履行立案调查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3122782 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 (金融广场大厦A座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