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印章式样备案 |
编码 | 120000SYJ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管理范围:市级权限(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前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 核实申报备案的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到受理),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5.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6.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3122782 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 (金融广场大厦A座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