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倒卖项目批件的;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HD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997年文化部令第11号《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18 电子邮箱:tj12318@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