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J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线索—政策宣传—立案—执法检查—限期改正—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发现问题线索; 2.对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宣传; 3.发现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义务等,询问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6单位逾期仍不整改的,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单位拟进行处罚的内容和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单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单位辩解陈述; 7辩解陈述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 9.催告后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