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J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宣传督促—立案及限期改正—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单位进行政策宣传; 2.经宣传仍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进行立案并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3.单位逾期仍不整改的,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单位拟进行处罚的内容和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单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单位辩解陈述; 4.辩解陈述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 6.催告后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