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处罚

编码

120000GJJCF0100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宣传督促—立案及限期改正—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单位进行政策宣传;

2.经宣传仍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进行立案并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3.单位逾期仍不整改的,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单位拟进行处罚的内容和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单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单位辩解陈述;

4.辩解陈述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

6.催告后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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