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GJ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或发现线索—执法检查—限期改正 |
责任事项 | 1.制定计划(或根据联合执法检查统一安排)或发现违法线索 2.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义务等,询问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并监督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