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以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违法所贷款额 |
编码 | 120000GJJ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初步事实认定—立案—调查—限期改正—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发现问题线索; 2.对是否存在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初步事实认定; 3.违法行为初步属实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骗贷职工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职工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进行催告; 7.催告后职工仍未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