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外的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分 |
编码 | 120000GW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人事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实施机构 | 市公务员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认定—决定(建议)—送达—执行—监督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外的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组织调查。 2.根据调查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认定。 3.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给予批评教育的决定,或向对当事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建议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 5.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60621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