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撤销的处罚

编码

120000BMJCF0100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进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接到举报或移送的案件中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对中止复查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再复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或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审查组依法作出撤消资质的决定,决定立案并做书面记录;

2.对作出撤销资质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经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核批准后,出具《撤销资质通知书》,送达资质单位法人,并收回资质证书;

7.责令违法单位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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