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

编码

120000BMJCF01003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行政区域承接业务的;

(二)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承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未通过年度审查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 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 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 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 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

(六) 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 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 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实施机构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由市国家保密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暂停涉密业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出停止涉密业务的处罚;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资质管理委员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经市资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资质单位下达《撤销资质通知书》或《暂停资质通知书》并收回资质证书;

7.责令违法单位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市资质管理委员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资质管理委员会备案。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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