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BMJ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行政区域承接业务的; (二)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承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未通过年度审查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 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 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 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 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 (六) 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 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 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由市国家保密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暂停涉密业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出停止涉密业务的处罚;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资质管理委员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经市资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资质单位下达《撤销资质通知书》或《暂停资质通知书》并收回资质证书; 7.责令违法单位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市资质管理委员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资质管理委员会备案。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