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BMJ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查清非法获取持有的涉密载体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市国家保密局依法对其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并向当事人送达收缴通知书,出具收缴清单; 7.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向有关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8.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扩散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