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编码

120000BMJCF0200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查清非法获取持有的涉密载体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市国家保密局依法对其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并向当事人送达收缴通知书,出具收缴清单;

7.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向有关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8.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扩散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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