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编码

120000BMJCF02003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机构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对涉密业务中的国家秘密事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查清非法获取持有的涉密载体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依法对其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涉案设备予以没收,并向当事人出具收缴清单。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7.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扩散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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