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BM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书面记录;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对涉密业务中的国家秘密事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查清非法获取持有的涉密载体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依法对其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涉案设备予以没收,并向当事人出具收缴清单。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7.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对扩散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605938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