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侵占、挪用、贪污或倒卖捐赠款物的处罚

编码

120000QWBCF0200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侵占、挪用、贪污或倒卖捐赠款物的,由市侨务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侵占、挪用、贪污或倒卖捐赠款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360552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