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
编码 | 120000QW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552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