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编码

120000RSJXK020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四款,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许可。

5.《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到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处、人才开发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发证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八纬路103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邮编:30017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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