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将境外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未备案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RSJCF02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八纬路103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邮编:30017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