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逾期不交纳人防防空费加收滞纳金

编码

120000RFBQZ03004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第三款规定,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用的,由市或者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计划财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23306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昆带山路3号市人防办机关纪委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