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
编码 | 120000RF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
实施机构 | 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3306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昆带山路3号市人防办机关纪委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