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
编码 | 120000WXB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2项,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实施机构 | 市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审议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按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并向审核通过者发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4.监管责任: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355163 电子邮箱:swwxbxg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