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检查 |
编码 | 120000WXBJC02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实施机构 | 市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355162 电子邮箱:swwxbgl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