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关于对重点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开展检查 |
编码 | 120000WXB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密码等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检查工作内容、目标、方式和标准。 |
实施机构 | 市网信办(网络安全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各单位自查整改、检查以远程检测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督促整改、处置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355362 电子邮箱:yintaize@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