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编码 | 120000YBJQZ0100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对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680150 电子邮箱:http://sjd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邮编:300110)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