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YB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一)虚构医药服务或者伪造、变造就诊记录、票据的;(二)办理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的;(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办理门诊特定疾病登记的;(四)申报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的;(五)冒用、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法制审核)—决定—送达—结案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680150 电子邮箱:http://sjd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邮编:30011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