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编码 | 120000CZJCJ03018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投诉—开展调查—依法作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调查投诉事项;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 6.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