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ZS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
实施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3987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7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