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编码

120000ZSJCJ02001

类型

行政裁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施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责任事项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口审,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5.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否则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03987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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