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编码 | 120000ZS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实施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案件受理—送达—被请求人接受调解—立案—调解—结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 及时将调解专利纠纷通知书、请求书副本、送达回证等文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并就被请求人提出的调解事项说明理由。 3.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应当立案,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不接受调解专利行政机关不予立案。 4.调解专利纠纷,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材料、被请求人意见陈述书及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陈述和质证,进行询问和调解。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专利纠纷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3987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7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