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KGB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或接受举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示非法生产的法律责任; 2.发现或接受举报材料;调查取证;告知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时办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