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编码

120000KGBCF0100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机构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发现或接受举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

责任事项

1.依法公示非法生产的法律责任;

2.发现或接受举报材料;调查取证;告知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时办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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