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KGB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或接受举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示非法生产的法律责任; 2.发现或接受举报材料;调查取证;告知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时办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