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KGBJC0100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或不告知)—检查—提出意见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示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现或接受举报材料;调查取证;告知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时办结;撤销许可证;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