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编码 | 120000KGBXK01010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许可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对民爆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