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KGBCF01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实施机构 |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或接受举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示非法生产的法律责任; 2.发现或接受举报材料;调查取证;告知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时办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