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许可 |
子项名称 | 设立 |
编码 | 120000JRJXK01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