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融资担保机构变更事项备案 |
编码 | 120000JRJ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九条第二款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