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典当当金利率和服务及管理费用违法行为处罚 |
编码 | 120000JR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第二款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第三款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第四款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第十条 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