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典当当金利率和服务及管理费用违法行为处罚

编码

120000JRJCF01009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第二款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第三款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第四款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第十条 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实施机构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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