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变更事项备案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13号) 第十一条运营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应当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一)制定或修订业务操作细则;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变更运营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册和办公地址; (四)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的信息; (五)其他应备案的事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