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备案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13号)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投资者会员资格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等,并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者会员入会审核要求和程序,并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