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参与者实施现场检查 |
编码 | 120000JRJJC0101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 (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如实说明;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相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3.《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13号) 第五十一条 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十五条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有权对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证券发行、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管理、登记结算、交易结算资金、中介服务等业务规则以及市场管理、诚信档案、投诉处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与处置等自律管理规则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行为责令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可以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运营机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实施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2.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