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市场参与者违规处罚 |
编码 | 120000JRJCF01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四十二条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十三条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2.《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13号) 第五十七条 市金融局发现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管中发现涉及自律监管范畴的问题,转交运营机构处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金融局应及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天津证监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规处、资本市场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 2.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