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编码

120000TJJQT01014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条 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实施机构

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及有关专业处室)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公布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和实施统计调查—汇总和上报统计资料

责任事项

1.市统计局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前,应当公布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调查的对象和单位、调查方式和资料报送方式、调查的时间以及调查的组织与实施计划等;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市统计局可以组织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相关培训。

2.(1)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4)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市统计局及工作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数据查询和核查,并有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市统计局定期对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统计人员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72303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法规处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